原訟法庭確立引用未於抗辯書提出的抗辯理由的方法

香港天勤有限公司 運達 (香港) 有限公司曲海平 [2023] HKCFI 1711 一案中,被告人就聆案官就裁定被告人需向原告人償還$430萬美元的貸款及利息提出上訴。本案的其中一項爭議點為,如果被告人於抗辯誓章內確認的事實可作支持一項未在抗辯書提出的抗辯確由,被告人能否以該項抗辯理由反對簡易判決申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裁定上訴法庭 Kaefer AG v Winfield Marine Services Co Ltd [2022] HKCA 807 確立了原則不容許一名被告人引用沒有在抗辯書提出的抗辯理由反對簡易判決申請。因此,廖暫委法官以被告人毫無可爭辯理由駁回上訴。

此案確立了Kaefer 案訂下的原則。如一名被告人擬引用一項沒有在抗辯書提出的抗辯理由反對一項簡易判決申請,被告人須向法庭申請許可修改抗辯書,以引用該項抗辯理由。此等做法類近向法庭申請許可修訂申索陳述書的規定,以反對根據《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第4A章)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作出的剔除申請。

被告人由李冠雄大律師吳嘉康大律師代表。